我院函授学员的学业成绩评定,一般采用平时作业、考勤和期终考试三项综合评分方法,其中作业和考勤占305,考试占70%。每学期开设的课程 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是督促函授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确定函授生学习成绩和函授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严格 的考核。考核按照教学要求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如一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在一年以上者,一般应一年考试一次,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成绩考核既要坚持 命题标准,又要照顾成人教育的特点。要严明考试纪律,切实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使各门课程达到培养规格要求,为此特制定本规定:一、试题与试卷第一条 命题。命题要严格坚持标准,试题内容的深度广度应与日校同层次同专业相同,即在“三个基本”方面不低于日校同专业同层次课程的要求,应和该学期教学计划的要求相一致。试题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所在的教研室集体研究,同时拟出份量、要求一致的四套试题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题命出后,由教研室主任审阅,系主任审查签名 报 成人教育学院汇入题库。每套试题都要有三类题目组成,基本题(约占60%),考核函授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综合题(约占 25%),考核函授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题(约占15%),考核函授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教材率应在80%以上,各套试题的相互交叉率不能超过20%。第二条 命题、印刷、分装保管、领取试卷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成人教育学院和各院系要委派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管理,每项工作完成后,必须签名,以示负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一经查出,从严处理。二、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 各考点必须按成教院规定的时间,集中学员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不得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四条 各考试都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考点在地市函授站,主考、副主考应由函授站负责人和办学院系双方组成。每个考场应设2-3个监考员,每个考点还应配备一定的保卫和医务人员。第五条 每个考场满员一般为30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依学生证号依次排列。各考点在考试前一天,主考、副主考应对各考场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考场,责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否则考场不能使用。第六条 考试前一天考点主考、副主考应对监考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使其熟悉考试纪律,明确监考人员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第七条 考前,成人教育学院(或办学院系)派人将试卷送往各考点,考点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核实试卷科类、袋数、试卷袋上标明的份数是否与本考点相符。检查无误后,交 保密室由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试卷。领送接收试卷,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防止差错。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声明,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第八条 主考和监考人员进入考区需佩标志,否则不准进入考区。第九条 凡参与命题、印刷、分装、保管、领送、接收试卷的有关人员,主考、监考人员、阅卷、登分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都应严肃认真,严守机密,如营私舞弊、违犯考纪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将试卷清理核实,检查无误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同密封、签字、盖章,由成人教育学院(或办学院系)工作人员带回。第十一条 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函授站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进行补考,否则,以旷考论处,旷考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三、监考人员职责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和蔼热情的关心考生。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考生座号和学生证号,核实参考、缺考人员。发现证件不符或无证件者令其退出考场,交由主考人上报成人教育学院严肃处 理。认真清理学员带入考场的教材、笔记、字条、小抄等一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考前10分钟,宣读《考试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检查试卷科 目,份数是否与该考场相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交由主考处理。第十四条 答卷前,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将年级、姓名、工作单位位和学员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否则将作缺考处理。试卷两面有题的,要提醒考生,不要漏答。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对试题作任何改动,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得翻阅考生试卷。考对对印刷和文字不清询问时,应当众答复。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监督考生考试,集中精力,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聊天,不准吸烟,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准擅离考场,不准会客或干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纪考生,当众点名指出,并如实详细记入考场记录。需当场处理的问题,报主考处理。凡因玩 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营私舞弊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严重混乱导致全场考卷作废的,必须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第十八条 每场考试为两小时,在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准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把每个考生的试卷按页号整理好,并按考号大小顺序装订密封,缺考的试卷也应一并装订。密封好的试卷由考点负责人签字盖章,送交有关院系。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模范遵守纪律,不以任何方式提醒与暗示考生。不默许考生作弊,不涂改和更换考生试卷。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四、考试纪律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学生证提前15分钟入场,对号入座,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无证件不得入场。第二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讲义、小抄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入场,禁止自带草稿纸,已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在考场中,考生不准接受场外的任何物件。第二十四条 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前不得借任何理由离场,如已离场不准再入场。考生交卷以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第二十五条 考试只允许用黑色、蓝色钢笔和圆珠笔答卷,用铅笔和红笔答卷者不予评阅。答案写在密封线外的无效。第二十六条 考生答卷前,必须把班级、姓名、座号、工作单位填在指定位置,凡姓名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第二十七条 考生对试卷印刷或字迹不清有疑问时,可举手询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不得询问。第二十八条 考场中凡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看答案,经一次警告再犯者,试卷作废,该考生该门试卷判零分。第二十九条 考场中凡有冒名顶替,交换试卷,传递纸条,偷看教材、笔记和小抄者,均属舞弊行为,该门试卷判零分。凡属舞弊考生,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 决定其是否参加正常补考。第三十条 对于在考场内外以任何方式支持、协助别人舞弊的考生,其本人也按违纪处理,该门课程判零分。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监考指导,扰乱考场秩序或在考场起哄的考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决定其是否参加正常补考。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退出考场。仍继续答卷者,扣该试卷10分;不听劝告,警告后仍继续答卷者,该试卷判零分。五、评卷与登分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教务科或函授班主任送交办学院系有关学科教研室。第三十四条 试卷应由教研室集体评阅,采取流水作业法,评卷教师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卷,宽严适度,始终如一,严防错评、漏评。第三十五条 试卷中如发现有政治性问题,可报成人教育学院处理。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要进行复查。阅卷、复查都应签名。复查时对接近及格线的试卷要特别慎重,对需改动的成绩,须经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共同签名,方为有效。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如发现雷同和舞弊试卷,应在试卷第一页醒目处注明自己的意见,并在相关题目处作上标记交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然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处理。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评卷结束,即时将成绩抄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由学籍管理员将成绩登入学员成绩册。成绩册内的成绩若有改动,必须加盖私章,否则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