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我校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将于2024年11月9日(上午、下午各一场)以线下方式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节录如下,请各考生加强学习并自觉严格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信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有关规定节录:
(一)学生在考试前应做好应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学生证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间隔就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凡不按规定就座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自己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检查,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六、《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信院继字﹝2018﹞10号)有关规定节录: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中,不按规定摆放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题、计算器等物品者;
2.开考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初犯者;
2.故意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字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3.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4.未经允许离开考场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重犯者;
2.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3.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4.有交头接耳行为经严重警告仍不改正者;
5.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6.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不听劝阻者;
8.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3.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5.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且监考教师多次劝阻无效者;
6.在校期间有二次作弊行为者。
七、《信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信学位﹝2021﹞1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形者。
信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