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启迪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标准。实验课程标准的制定要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和审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 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必须有具体反映实验教学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用或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由教学单位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标准的规定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实验结束应进行实验教学总结,按要求填报成绩单。
第七条 实验记录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学校统一印制的《信阳师范学院实验记录本》上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八条 实验课程安排表是落实教学计划具体体现。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前,填写本学期实验课程安排表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第九条 教学单位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守则》和《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教学单位应对照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三、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守则》。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课前做好实验准备,检查仪器、材料是否完备,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本学期首开实验,实验前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四、学生实验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过程中,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应依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五、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的成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1日